北京保险学会章程
(经2019年5月23日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定为:北京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Beijing,缩写为:IIB。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北京保险业的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楼深房大厦4层4D。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以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与调查研究北京保险业在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途径;
(三)组织召集会员参与保险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班;
(四)了解掌握北京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向保险监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会员反映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五)加强同国内外、各地区保险科研工作者与保险相关学科的学术交往,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本团体会刊及保险理论研究刊物和业务参考资料;
(七)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奖励在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实务创新和保险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八)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在北京地区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业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他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者;
3.热心保险理论研究,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保险论文或调查报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由单位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团体理事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团体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团体的学术研究计划,重要工作和财务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等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学会的战略发展规划及方案,协助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本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五)出席本团体重要活动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落实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签发本团体的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组织落实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监事9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C)1997-2020 www.biabii.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05842号
版权所有:北京保险学会 网站访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楼深房大厦4层4D
技术支持: 深圳市永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INSURANCE INSTITUTE